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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某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某旅行社行政处罚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2  浏览次数:1
   2022年5月,山西省某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举报,发现某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活动时,为游客供给的车辆不具备路途旅客运输(包括旅游客运)经营资质。
 
  经查询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在安排旅游活动时,供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作为旅游接待用车,向不合格的供货商订购服务。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19.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郭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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