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贱价旅行产品”不时呈现在网红直播间。此前,在知名网络红人罗永浩视频直播渠道的产品橱窗中,排在前列的就有“云南轻奢深度游6天5晚,仅需1498元”产品,且销量不错。对此,有网友提示,正常游客到云南旅行的花费在3500元—5000元左右,卖贱价游产品是一个巨大的坑。
当然,真正被带进坑里的是信赖网红主播的顾客。有业者表明,主播直播带货的这些贱价旅行产品许多都没有旅行合同。不仅如此,由于这些网红和他们合作的旅行社大部分都不在旅行目的地,这就给当地有关部分调查法律带来了一定难度。并且,直播带货触及主播、商家以及渠道等多个主体,目前,也没有清晰的法律规范和责任界定,这也让顾客的维权之路更难了。
“即便是网红带货,只要是触及不合理贱价游,就归于《旅行法》严厉禁止的违法旅行运营行为,是国家各级文明和旅行部分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文明和旅行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天星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明,从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299元游云南”归于典型的不合理贱价产品,即便直播网红与合作的涉事旅行社不在云南省内,也不意味着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规范。文明和旅行部最近颁布实施的《在线旅行运营服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对此有清晰规则。具体来说,从网络主播通过渠道直播间出售旅行贱价产品一事来看,作为渠道内运营者的主播和作为渠道运营者的直播间所属渠道,都适用《暂行规则》来进行办理。《暂行规则》第十八条规则,直播间所属渠道应当协助文明和旅行主管部分对包括不合理贱价游产品进行办理,不得为其供给买卖时机。《暂行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则,对直播间所属渠道为不合理贱价游产品供给买卖时机的行为,县级以上文明和旅行主管部分有权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事主播、直播间所属渠道住所地县级以上文明和旅行主管部分有权对其进行统辖。不能确认涉事主播、直播间所属渠道住所地的,由其注册登记地或许存案地、旅行合同实行地县级以上文明和旅行主管部分统辖。
据此,云南省文明和旅行主管部分有权对涉事主播、直播间所属渠道的前述违法行为进行统辖,而无须移交给商场监管部分。
王天星主张,对于文明和旅行部最新颁布实施的《暂行规则》,各级文明和旅行部分的法律人员应深入学习,掌握其宗旨要义,严厉实行《暂行规则》所赋予的职责,依法规范旅行商场,维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行业高质量开展。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据在承受媒体采访时也表明,直播带货的表现形式契合电子商务法规则的电子商务的概念。因此,直播带货也受电子商务法、顾客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束缚。“主播承当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为自己运营的产品宣扬,这种情况下,其角色是产品出售者,若宣扬内容虚伪,则涉嫌构成欺诈,需承当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二是为其他商家做宣扬,这种情况下,其角色是广告运营者及广告发布者,需要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检查责任,否则要承当连带责任。”赵占据说。
也有业者提示顾客,在挑选、购买旅行产品时,要防备“不合理贱价游”背面的圈套,认清企业资质,签定真实有效的旅行合同,确保本身合法权益不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