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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大政策助全域旅游发展 新增5A景区可获100万扶持
 [打印]添加时间:2019-01-0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84
   佛山日报讯记者梁炜健报道:昨日下午,佛山市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市分别于2018年10月、12月和2019年1月出台的《佛山市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政策,并就出台的政策进行解读。
 
  市旅游局副局长郭明远介绍,《佛山市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我市旅游产业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全年接待游客超过6000万人次等目标,加快城旅融合、文旅融合、农旅融合、商旅融合和创新融合,同时提出加强资金支持、加强旅游用地支持、支持利用林场资源发展旅游、支持扩大旅游消费、深化旅游“放管服”改革、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大数据支持等。
 
  《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明确了对旅游企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旅游厕所扩建或建设、发展旅游新业态、促进旅游消费、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发展特色民宿等方面的鼓励和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相关旅游企业发挥主动性和联动性,打造高品质、具有本土特色和创新活力的旅游城市。
 
  《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了民宿定义、规模、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民宿规划与促进等内容。办法将破除佛山市民宿业发展存在的缺少统筹规划、管理依据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困难等问题,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
 
  郭明远表示,民宿作为一种新业态,一种有文化的非标住宿,有助于推动乡村振兴发展。佛山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旅游基础设施,其深厚历史文化底蕴更是佛山发展民宿的宝贵资源,发展民宿可为佛山全域旅游发展注入新动力,启发新思路。
 
  民宿行业经营有章可循,旅游产业获全方位扶持
 
  佛山推进全域旅游提质提速
 
  佛山拥有丰富人文历史、自然景观资源以及古村、非遗、民俗活动等千年人文旅游资源。近年来,市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大量工作并调动丰富的资源,不断加快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全面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全力打造全域旅游,走出一条旅游发展新路子,极大地促进了旅游消费。让佛山丰富的全域旅游资源不仅成为广大群众幸福生活的美好向往,更逐渐成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产业。
 
  为进一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特色民宿产业的发展和规范管理,市政府近日正式发布了《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及《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推动民宿业发展
 
  打造特色旅游新业态
 
  在佛山全域旅游发展步伐不断提质提速的同时,广大群众的需求和要求也不断提高及多样化。其中民宿作为一种新兴的非标准住宿行业,与传统的旅馆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和创新性,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产业载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民宿作为一种新业态,一种有文化的非标住宿,有助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助于推进住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乡村振兴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提出鼓励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符合扶持标准的游客服务中心可获资金扶持。图为岭南天地游客服务中心。/本组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但是,从整体来看,虽然目前我市各区有出台一些推动民宿业发展的措施,但还存在政策瓶颈、缺少统筹规划、管理依据不足、事中事后监管困难等问题。基于存在的各种问题,为规范民宿经营,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2018年底出台了《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鉴于我市仍暂未有民宿的促进发展政策,因此,制定《办法》明确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简化流程,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明确民宿经营和管理要求的同时,兼顾对新业态的服务及促进,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思路。
 
  《办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助于促进民宿的发展、提升,也将使民宿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更加有章可循。《办法》明确了民宿的定义、规模、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镇村职责、行业协会、民宿规划与促进等内容。在开办条件方面,规定了民宿在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及环保等方面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并明确了开办民宿应当申领的许可证种类以及民宿登记备案具体程序。更明确了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需遵循的基本规范。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细则,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约束等加强对民宿的管理和住客合法权益的保障。
 
  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产业载体。推进佛山市民宿地方规范工作,促进佛山民宿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不仅有利于推动佛山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创业平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更有利于住宿多元化和新业态培育,加快旅游休闲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完善激励扶持措施
 
  培育全域旅游专属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民宿业的发展,随着旅游消费不断升级,传统的景点旅游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大旅游发展的需要。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旅游业综合管理滞后、产品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要求相关部门继续创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全面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为此,我市以全域旅游为载体,推动佛山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旅游公共服务优化、发展成果共建共享,从而提升佛山市旅游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扶持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标准。
 
  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佛山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17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佛山着手编制《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下简称“《扶持办法》”),以鼓励旅游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促进旅游消费、鼓励旅游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强化人才培育及鼓励发展特色民宿。
 
  《扶持办法》内容提出,在鼓励旅游企业做强做大方面,明确了对旅游企业(包括星级景区、酒店、旅行社等)的扶持标准等事项。鼓励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则明确了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明确对旅游集散中心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标准;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明确对该类对象的认定标准和扶持标准;鼓励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古村落、旅游风情小镇等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明确对符合条件对象的扶持标准。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则包括鼓励发展乡村、工业旅游,明确对乡村、工业旅游发展的扶持标准;鼓励发展新兴旅游业项目,对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特色旅游项目进行扶持,明确扶持标准。
 
  2018年,佛山逢简水乡“梁公馆”入选广东首批十大“最美民宿”
 
  其中,市内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对创建放心消费旅游景区成功的景区;新增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以及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或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LB/T010-2011)》一级、二级、三级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开通经停2个以上(含2个)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旅游辅助公交;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古村落、旅游风情小镇等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A级或2A级标准;活化升级后旅游基础设施达到4A级景区以上标准的古村落;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单位;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美食旅游、功夫旅游、影视旅游、体育旅游、博物馆旅游、民俗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房车营地等特色旅游项目;组织游客来我市过夜,并游览我市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企业联合推出佛山优惠旅游卡、年票、联票、套票等服务;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程序,获得“民宿经营”证照并符合《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民宿户等均可按规定获得资金扶持。
 
  与此同时,《扶持办法》还明确指出,根据旅行社招引游客数量以及游览景点数量,给予相应扶持,并根据全年度排名,在原扶持基础增加扶持额度,发挥旅行社的积极性和重要性,以此鼓励促进旅游消费。并鼓励加大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和营销,整合利用各类宣传营销资源和渠道,鼓励旅游企业加强合作,对带动佛山旅游消费的旅游企业给予扶持,以鼓励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更鼓励培养和引进端旅游人才,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专门管理人才,与我市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扶持,强化人才培育。
 
  此外,还包括前面提及的对民宿开业经营,创建金宿、银宿以及突出本土文化和特色的民宿,创新民宿宣传方式,打造民宿特色村(片区),社会机构和行业组织进行民宿产业研究、管理和开发,引进和培训民宿管家等人才方面给予扶持、补助和奖励,鼓励发展特色民宿。
 
  在大力发展全域旅游的背景下,《扶持办法》的制订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旅游企业的活力和积极性,发挥旅游企业在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促进旅游模式的创新发展。鼓励、支持工业旅游、新兴旅游项目发展,活化、升级古村落旅游资源,加快我市旅游业由传统单一旅游模式向多方面、多功能的旅游模式转变。在政策的支持下,更有利于通过扎实推进“厕所革命”,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优化旅游服务体系等举措,助力我市旅游业从单一景点景区建设管理向综合目的地服务转变。而通过加大佛山市全域旅游品牌形象的宣传推广,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发展具有佛山本地特色民宿等,也将进一步打造佛山专属的旅游品牌。
 
  《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佛山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5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对新增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对创建放心消费旅游景区成功的景区每个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对新增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三条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鼓励开通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适当加大对经过乡村旅游点的旅游专线或旅游辅助公交的扶持力度。对开通经停两个以上(含两个)景区的旅游专线车或旅游辅助公交,且持续运营1年以上的,根据线路具体运营情况,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条线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鼓励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古村落、旅游风情小镇等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经考评验收达到国家A级或2A级标准的,新建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改扩建的每个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达到国家3A级及以上标准的,新建的每个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改扩建的每个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六条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大力推进特色古村落宜居示范和活化升级工作,古村落活化升级后旅游基础设施达到4A级(含4A级)景区以上标准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每个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鼓励发展工业旅游。积极推动产业园区导入旅游体验休闲功能,鼓励佛山特色优势制造企业开发工业观光游、工厂购物游、商务考察游、科技体验游等工业旅游。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单位,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八条鼓励发展新兴旅游业项目。对带动能力强,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的美食旅游、功夫旅游、影视旅游、体育旅游、博物馆旅游、民俗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房车营地等特色旅游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综合评价,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根据项目具体运营情况,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九条鼓励旅行社吸引游客来佛山旅游。对组织游客来我市过夜,并游览我市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按40元/人进行扶持;对单次组织游客500人以上(含500人)到我市过夜,并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点,且提前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的旅行社,按100元/人进行扶持;对年度吸引过夜游客人数排名前5的市内旅行社,按10元/人的增加额进行扶持。
 
  第十条鼓励加大旅游品牌宣传推广和营销。鼓励旅游企业加强合作,加大品牌推广营销力度,对企业联合推出佛山优惠旅游卡、年票、联票、套票等服务,带动佛山旅游消费的,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根据带动效应,每年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本款扶持政策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展会和旅游推介交流活动,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参展费、展位搭建费及相关活动费用,按不超过50%比例进行扶持。本款扶持政策单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培养和引进高端旅游人才。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专门管理人才,与佛山市内的星级饭店、总公司在我市的旅行社、A级景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分别补助博士和硕士每人每年5万元、2万元;取得国家高级或以上级别、并与我市旅行社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人员,在合同期内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同时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其他政策条件的,按从优从高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民宿开业经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和程序,获得“民宿经营”证照并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52号)要求的民宿户,每间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创建金宿、银宿。民宿开业1年后,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进行评定,达到金宿和银宿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鼓励民宿经营突出本土文化和特色。每年组织专家、网民和市民考察团,对品质和特色突出(注重流量、效益的精品民宿文化)的民宿经营户进行实地考评,市前3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鼓励民宿创新宣传方式,带动全市民宿知名度的提升。对网络人气最高的市前3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鼓励打造民宿特色村(片区)。民宿经营企业数达5家以上、具备游客服务中心等接待设施和一定接待能力的行政村(片区),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齐备,村容村貌美观,生态环境良好的,给予村(片区)集体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该扶持资金须用于辖区内民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学习和公共宣传等方面。村(片区)集体自收到扶持资金后,须在12个月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项经费使用凭证。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机构和行业组织进行民宿产业研究、管理和开发,促进我市民宿行业的发展。在我市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民宿行业组织、专业管理公司、预订平台等机构和组织,具有一定成效并符合规定的,每年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鼓励引进和培训民宿管家等人才。每年组织民宿管家评选,市前5名每人给予3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扶持资金审核领导机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追究退回等流程。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扶持、补助对象,参照本办法明确的条件和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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