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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修订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规定
 [打印]添加时间:2020-05-12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65
   为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行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确定和办理工作,文明和旅行部近日对2019年印发的《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确定和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各地。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确定和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4点“供给体系”中要求“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行景区,或国家级旅行休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行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行景区”,在此基础上,添加“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行休假区;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行景区和1个省级旅行休假区”。二是《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规范(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智慧旅行”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将“扣分事项”中的“一票否决项”修订为“不予审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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