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确定和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4点“供给体系”中要求“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行景区,或国家级旅行休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行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行景区”,在此基础上,添加“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行休假区;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行景区和1个省级旅行休假区”。二是《国家全域旅行示范区检验规范(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智慧旅行”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将“扣分事项”中的“一票否决项”修订为“不予审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