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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喷泉设计,景区该赔偿吗?
 [打印]添加时间:2020-01-07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76
   2019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京民申4672号《杭州西湖景色名胜区湖滨办理处(以下简称西湖办理处)等与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水景)再审检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请求人杭州西湖景色名胜区湖滨办理处、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业)的再审请求,至此,曾引起广泛重视的“喷泉著作权榜首案”盖棺事定:作为杭州西湖的运营办理部门的西湖办理处和音乐喷泉规划建设单位中科恒业,均须承当侵权职责。
 
  2016年,中科水景发现西湖景区音乐喷泉在升级改造之后,其采用的音乐编曲和音乐喷泉喷发呈现作用与自己在青岛国际园艺博览会中规划的天水喷泉项目完全共同,以为西湖办理处和中科恒业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均确定音乐喷泉喷发作用的呈现归于著作权的保护领域,杭州西湖景色名胜区湖滨办理处和中科恒业的侵权行为建立,判定西湖办理处和中科恒业停止运用中科水景创造的音乐喷泉著作,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中科水景揭露致歉,并向中科水景补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销9万元。从本案对旅行景区运营办理者提出的警示角度看,本案有以下三个问题需求特别重视。
 
  榜首,提高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才能,莫存侥幸心理。
 
  音乐喷泉的呈现作用是否归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本案的中心争议焦点。《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包括以下列形式创造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能等著作:(一)文字著作;(二)口述著作;(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著作;(四)美术、修建著作;(五)摄影著作;(六)电影著作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著作;(七)工程规划图、产品规划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著作和模型著作;(八)计算机软件;(九)法令、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著作。”音乐喷泉的呈现作用看似不归于上述任何一种,可是,目前国内关于著作权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标准。本案一审、二审法官,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出发,保护独创性智力作用,经过释法析理的方法,将涉案音乐喷泉的呈现作用分别解释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著作”和“美术著作”,尽管法令解释和确定上有一定差异,可是其鼓励创造、保护智力作用的初衷和坚定决计是共同的。这就要求旅行景区办理者在运营办理中莫存侥幸心理,不要试图在法令边际“打擦边球”,而应切实做好景区知识产权的整理和排查作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办理体系。旅行景区是各类“著作”的富集地,各种艺术表现形式应有尽有,不行胜数,小到宣扬照片、绘画、环境背景音乐,大到修建、雕塑、喷泉,以及演出所涉及的舞蹈、戏剧、曲艺等扮演活动,其中的内容和形式都有或许归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假如对它们做好法令风险防范,它们将成为景区的无形资产,会提高景区的中心竞争力,但假如处理不当,则有或许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诉累之中,甚至影响景区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免费扮演、合理运用并非盾牌,法院不予采用。
 
  在本案中,西湖办理处提出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是,以为音乐喷泉的运用和展现是完全免费和开放的,并不向旅行者收取任何费用,因而应当归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合理运用的范围,即便音乐喷泉的呈现作用被确定为“著作”,自己也不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从理论上说,著作权的合理运用的本质是要解决智力作用保护和人们对知识迫切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旅行景区具有其职业特殊性,旅行景区的运营意图主要是招引旅行者前来观光旅行,参加各种文娱项目,以及进行购物、餐饮等消费活动,以添加其经济收益,即景区对智力作用的运用,其终究意图都是为了发掘和影响游客的潜在消费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逐利的商业行为。本案二审法官在判词中就清晰表明:“西湖办理处经过喷放涉案著作的行为招引潜在消费者、带动西湖旅职业开展、添加西湖办理处的相关利益,并不符合‘免费扮演’的要件。”因此,以免费扮演、合理运用作为抗辩理由,从法令角度看,并非法令认可的有效盾牌,并不能为旅行运营者革除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
 
  第三,进行旅行产品推广宣扬之前应做好知识产权检查作业,不行漫不经心。
 
  西湖办理处以为,音乐喷泉在升级改造中全程被遮挡,喷泉试喷测验不为公众所知,不存在揭露运用的状况,因而不归于侵权行为。然而,法庭调查发现,不仅在网络视频平台上呈现了载有“中科恒业”字样的喷泉视频,而且在2016年4月25日新蓝网·浙江网络播送电视台题为《西湖音乐喷泉回来了!这样的夜西湖肯定会冷艳国际》的新闻报道中也提到“今天下午,新喷泉在各家媒体面前试演了一曲”,而音乐喷泉试喷所运用的正是涉案侵权曲目之一的《倾国倾城》。
 
  西湖办理处作为西湖景区的运营办理者,对景区运营活动有着全面办理和监督的责任,那么,西湖办理处对中科恒业在喷泉升级改造中的各种行为有着不行推卸的办理和监督责任。中科恒业为增强宣扬作用,提高企业形象,将涉案喷泉的呈现作用制作成视频,并上网揭露宣扬,这导致其终究成为法院确定其侵权的重要依据。西湖办理处关于中科恒业的宣扬活动持放任和默许态度,因而它关于该宣扬活动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显然负有不行推卸的职责。此外,浙江网络播送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也说明西湖办理处为了突出景区宣扬作用,在未排查景区喷泉或许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状况下,就召集了一次音乐喷泉试喷的媒体发布会。本案二审法官在判词中清晰表明:“这种试喷行为,无论是向媒体展现,仍是拍成视频上传网络供观看,即便是在西湖音乐喷泉提高改造的围挡施工和调试时期,也不能否定其揭露运用性。”
 
  本案作为我国旅行景区知识产权纠纷榜首案,对旅行景区运营者具有重要警示,旅行景区的运营办理应当尊重人们的智力作用,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这样便既可消除有或许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也能使本身有意识地保护、运营和开展本身的无形资产,提高本企业的中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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